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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17-01010
新政办发〔2017〕63号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新田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日
新田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城市良好秩序,提升城市文明水平,营造舒适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产品。
第三条 在县城区规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节日庆典、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在殡仪馆吊唁大厅和在私人院内摆设灵堂的可以使用电子替代品。
第四条 “禁燃”的具体范围为:
1、县城建成区内所有主次干道、公园、广场、住宅区及县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
2、县城六个社区所辖范围内的五乡圩村、塘家洞村、下车村、大桥头村、里下村、漆山里村、凤凰村、观音坪村、榨上村、田家岭村、胜利村、东门桥村、民主村、三里亭村、欧家塘村、李子源新村。
3、县工业园建成区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村组)要做好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教育、巡查、劝导、制止和上报,配合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组织管理工作,考核考评由两办督查室负责;县公安局负责县政府批准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公共安全管理,维护城区行政执法单位良好的执法环境。
宣传、财政、安监、民政、食药工商质监、环保、交通、教育、法制、房产、消防、供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燃”相关工作。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七条 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 宣传、公安、财政、安监、民政、食药工商质监、环保、交通、教育、城管、法制、消防、供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0746-4783767”城管服务热线,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监督、举报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