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425700/2017-05788 | 文号: | 统一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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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2017年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市驻新有关单位:
2017年以来,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修改一些法律法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下发一系列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文件,根据《关于公布2017年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的通知》(永政发〔2017〕9号)的要求,县人民政府清理各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单制度
县政府36个工作部门(含省市驻新有关部门)共保留行政权力2464项(详见县政府门户网站),其中行政许可202项、行政处罚1629项、行政强制171项、行政征收48项、行政给付19项、行政确认43项、行政奖励23项、行政检查144项、行政裁决7项、其他行政权力178项。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履行职责,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未列入权力清单的不得擅自行使,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
二、加强动态管理
上级政府取消的事项,县直部门要对应取消;上级政府下放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承接落实;对省市政府调整的事项,相关部门要相应调整到位。此次县政府决定下放23项行政职权到到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搞好衔接和配套,落到实处。县政府将加强对行政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上级政府的相关文件,及时完善。各部门要求调整权力清单时,要按照《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动态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6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本部门行政权力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报县编办(县审改办)备案,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评估。县纪检监察、县政府办公室、县编办(县政府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县发改委、县政务服务中心、县优化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和随机抽查,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的现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规范、高效、公开、便民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平台,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新增事项目录(221项);
2.取消事项目录(54项);
3.调整事项目录(33项);
4.拆分事项目录(3项拆分为7项);
5.承接事项目录(24项);
6.下放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事项目录(共23项)。
新田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7日
附件1
新增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单位 | 设定依据 |
1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商粮科经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 |
2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商粮科经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三十五条 |
3 | 对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或侵犯其利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二条 |
4 | 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三条 |
5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六条 |
6 |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七条 |
7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一条 |
8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 |
9 | 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 |
10 | 对擅自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四条 |
11 | 居民身份证签发 | 行政许可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八条。 |
12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交通管理大队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第405号令)第十六条 |
13 | 慈善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
14 | 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八条 |
15 | 对违规开展募捐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一条 |
16 |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二条 |
17 |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三条 |
18 |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四条 |
19 |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五条 |
20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政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 |
21 |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
22 | 特困人员供养给予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 |
23 | 重点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追认烈士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6号)、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有关政策的落实意见》(民发[2007]102号)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老复员军人、伤残人员等 |
24 | 残疾抚恤金和残疾军人护理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1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
25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26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共永州市委 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形势下征兵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发[2012]11号)、永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后新的优待金发放办法的函》(永民函[2013]4号) |
27 | 90—99岁老人高龄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90-99周岁老年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6号) |
28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29 | 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30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试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民发〔2016〕4号)、《永州市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护理补贴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6〕9号)。 |
31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
32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补助 | 行政给付 | 县民政局 | 《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02号); |
33 | 自然灾害救助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民政局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34 | 对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财政局 |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35 | 对财政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财政局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 |
36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
37 | 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条 |
38 | 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五条 |
39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
40 | 对违反水污染物监测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二条 |
41 | 对违规排放水污染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
42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6月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
43 | 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月国务院令第682号修改)第二十四条 |
4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修正) |
45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 《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 国发〔2016〕39号(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 |
46 | 燃气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
47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八条 |
48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二条 | |
49 | 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 |
50 | 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 |
51 | 对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 |
52 | 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条 |
53 | 对违反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一条 |
54 | 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二条 |
55 | 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三条 |
56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四条 |
57 | 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5号)第六十六条 |
5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五十五条 |
59 |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
60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61 | 农药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农业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十四条 |
62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三条 |
63 |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四条 |
64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五条 |
65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六条 |
66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七条 |
67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八条 |
68 |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九条 |
69 | 对违反《农药管理条例》六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六十条 |
70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六十一条 |
71 |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六十二条 |
72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发 | 行政确认 |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一条: |
73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节第三十二条 |
74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他项权利证明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农村经营服务站 | 中国人民银行新田支行新银发[2014]5号文件 |
75 | 高危体育项目审批(第一批游泳、潜水、攀岩、滑冰)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 |
76 |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三条 |
77 | 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78 | 对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替换、遮盖广告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61号)第二十二条 |
79 | 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428号修改)第三十六条 |
80 |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42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
81 | 对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428号修改)第三十九条 |
82 |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428号修改)第四十条 |
83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42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
84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85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86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三类)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安监局 | 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
87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安监局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三条 |
88 |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安监局 | 2002年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
89 |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6年1月修改)第十条 |
90 |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九条 |
91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
92 | 对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一条 |
93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二条 |
94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三条 |
95 | 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四条 |
96 | 对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及明知其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97 | 对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98 | 对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及明知其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99 | 对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100 | 对未按照要求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01 | 对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102 | 对小餐饮、食品摊贩经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03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食品摊贩登记证的生产经营者进入市场生产经营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04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105 | 对被吊销食品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106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七条 |
107 | 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 |
108 | 对食品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九条 |
10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 |
11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111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记录保存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112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五条 |
113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六条 |
114 | 对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11号)第四十七条 |
115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六条 |
116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七条 |
117 | 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118 | 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
119 |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120 | 对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121 | 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一条 |
122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二条 |
123 | 对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124 | 对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125 | 对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
126 |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127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九条 |
128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不能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条 |
129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一条 |
130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二条 |
131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三条 |
13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四条 |
133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安全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五条 |
134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严重违法行为未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
135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七条 |
136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八条 |
137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
138 | 对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条 |
139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140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141 |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二条 |
142 |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四十三条 |
143 | 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六十九条 |
144 | 对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
145 | 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七十二条 |
146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药监局令第15号)第四条 |
147 | 对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药监局令第15号)第四条 |
148 | 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无购买资质的机构或者个人的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计委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 |
149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行政强制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50 |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51 | 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五十四条 |
152 | 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 | 行政强制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五十五条 |
153 |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154 |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55 | 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 行政检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0号)第五十四条 |
156 | 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
157 | 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163号)第三十三条 |
158 | 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五条 |
159 | 将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三十六条 |
160 | 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161 |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
162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163 | 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
164 | 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第三十五条 | |
165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 |
166 |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条 |
167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一条 |
168 |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二条 |
169 | 对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 |
170 |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五条 |
171 | 对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七条 |
172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八条 |
173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
174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条 |
175 | 对未经由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权的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一条 |
176 | 对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三条 |
177 | 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八条 |
178 |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条 |
179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一条 |
180 |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二条 |
181 |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 |
182 | 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五条 |
183 |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八条 |
184 | 对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和保管发票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五条 |
185 |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
186 | 对虚开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 |
187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八条 |
188 |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九条 |
189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四十一条 |
190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 |
191 | 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六条 |
192 |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
193 |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国税局 |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
194 |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 行政强制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 |
195 |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行政强制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 |
196 | 书面通知金融机构从其冻结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八条 |
197 |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行政强制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198 |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国税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
199 | 税(费)滞纳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
200 | 税务登记(办理、变更、扣缴登记、换验证)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 |
201 | 特别纳税事项调整 | 行政确认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六条 |
202 | 纳税担保资格确认 | 行政确认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六十二条 |
203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 行政确认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八条 |
204 | 非正常户管理 | 行政确认 | 县国税局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 |
205 | 发票真伪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 |
206 | 举报奖励 | 行政奖励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三条 |
207 | 税务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四条 |
208 | 查询存款帐户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四条 |
209 | 纳税评估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国税局 |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第二条 |
210 | 涉税违法行为公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四十五条 |
211 | 关联企业纳税额调整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六条 |
212 | 核定应纳税款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
213 | 税(费、基金)优惠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国税局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四条 |
214 |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税务登记,设置、保管账簿资料,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核算软件,报告银行帐号,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49号)第六十条 |
215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49号)第六十一条 |
216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九十一条 |
217 | 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49号)第六十二条 |
218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49号)第七十条 |
219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49号)第七十三条 |
220 | 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号)第九十五条 |
221 |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主席令第61号)第十四条 |
附件2
取消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单位 | 设定依据 |
1 | 涉案物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收费 | 行政征收 | 县发改委 | 《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26日)第二十四条 |
2 | 对有关单位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10号) 第25条 |
3 | 对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统计局 |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 第28条 |
4 |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商粮科经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16年9月修正)第六条 |
5 | 食盐零售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商粮科经委 |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 |
6 |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含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商粮科经委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第四条 |
7 | 对违法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商粮科经委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
8 | 对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需要使用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商粮科经委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
9 | 对水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商粮科经委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6号) |
10 | 新型墙体材料(含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商粮科经委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
11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商粮科经委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2006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公布) |
12 |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商粮科经委 |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 |
13 | 建议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
14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交通管理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
15 |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县财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16 | 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及在缓冲区从事科研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保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
17 | 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环保局 |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6号)第二条 |
18 | 对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
19 | 房屋转让手续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房产局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20 | 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违规检测、出具不如实检测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九十四条 |
21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
22 |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23 | 对没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 |
2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2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26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26号)第二十三条 |
27 | 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畜牧水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28 |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
29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30 | 设立广播电视站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十五条 |
31 | 导游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第二十二条 |
32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 |
3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湘安监[2013]37号 |
34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35 | 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第四十四条 |
36 |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药监局令第15号)第四条第三款 |
37 | 对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食药监局令第15号)第四条第三款 |
38 | 对未经检定合格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 2016年修改)第六十条 |
39 | 酒类零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2014年11月26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 |
40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行政 | 县国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 |
41 | 契税减免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地税局 | |
42 | 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余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地税局 | |
43 | 对未经由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权的税务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一条 |
44 | 对未按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和保管发票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五条 |
45 |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六条 |
46 | 对虚开发票的,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七条 |
47 |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八条 |
48 |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九条 |
49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第四十一条 |
50 | 营业税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条第一款 |
51 | 发票真伪鉴定 | 行政确认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三条 |
52 | 代开发票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53 | 发票缴销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54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地税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
附件3
调整事项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施单位 | 设定依据 | 调整情况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县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 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 |
2 |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发改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七条 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 停征 |
3 | 对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内容、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八条 | 更名 |
4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或者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 | 更名 |
5 |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或者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条 | 更名 |
6 | 对违反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二条 | 更名 |
7 | 对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十三条 | 更名 |
8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国土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商业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5]农(土)字第11号文件) | 征收标准为零 |
9 | 城市古典名园修复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第十一条 | 更名 |
10 | 城市道路占用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七条 | 调整征收标准 |
11 | 房屋登记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房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条 | 调整 |
12 | 房屋登记 | 行政确认 | 县房产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划转到国土部门 |
13 |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 划转到农业部门 |
14 | 占用、挖掘管公路和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四、四十五、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 合并为“涉路施工活动许可”1项 |
15 | 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
16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
17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
18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
19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纠正和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检查 | 行政检查 |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第64号)第四十条 | 更名 |
20 |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 更名 |
21 |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 更名 |
22 |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 更名 |
23 |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农业委员会 |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 更名 |
24 | 对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六条 | 更名 |
25 | 对违反印刷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七条 | 更名 |
26 | 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八条 | 更名 |
27 |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78号第二次修改)第三十九条 | 更名 |
28 |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企业违反第四十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79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条 | 更名 |
29 |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一条 | 更名 |
30 |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文体旅广电新闻出版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 更名 |
31 | 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 更名 |
32 | 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 更名 |
33 |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 | 行政征收 | 县地税局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 | 划转到国税局 |
附件4
拆分事项目录
序号 | 原事项名称 | 实施单位 | 设定依据 | 拆分后事项名称 |
1 | 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第8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 | 旅馆业许可证核发 |
典当业许可证核发 | ||||
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 | ||||
2 | 供地和用地许可(含国有土地出让、划拨国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临时用地) | 县国土资源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 供地许可(含国有土地出让许可、划拨国有土地许可) |
县国土资源局 | 用地许可(含集体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 | |||
3 | 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第三十二、三十七条 | 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核发 |
县林业局 | 森林植物检疫证核发 |
附件5
承接事项目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下放部门 | 承接部门 | 备注 |
1 | 对救助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低保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
2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五保供养金发放 | 行政给付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
3 | 医疗救助审批和救助款、临时救助审批和救助款发放 | 行政给付 | 市民政局 | 县民政局 | |
4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卫计委 | 县卫计委 | |
5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含饮用水供水) | 行政许可 | 市卫计委 | 县卫计委 | |
6 | 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复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卫计委 | 县卫计委 | |
7 | 计量器具检定 | 行政许可 | 市质监局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 | |
8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质监局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局 | |
9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旅游外事侨务局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
10 |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
11 | 对学生伤害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
12 | 对学校校车安全管理监督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教育局 | 县教育局 | |
13 | 对违规经营文物或改变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处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
14 |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处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
15 |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或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文物处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
16 | 对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市文物处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
17 |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 行政强制 | 市文物处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
18 | 占用、挖掘公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公路局 | 县公路局 | |
19 | 使公路改线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公路局 | 县公路局 | |
20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
21 | 高危体育项目审批(第一批游泳、潜水、攀岩、滑冰) | 行政许可 | 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
22 |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经信委 | 县商粮科经委 | 分级实施 |
23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政府办(市地震局) | 县商粮科经委 | 分级实施 |
24 | 广告发布登记 | 行政许可 | 市工商局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分级实施 |
附件6
下放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事项目录
序号 | 下放单位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下放方式 |
1 | 县财政局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2 | 县房产局 | 辖区内城市房屋征收补偿 | 行政征收 | 委托下放 |
3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4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5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城市污水排入污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6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停止供水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7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8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市政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委托下放 |
9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绿地(不含公园)、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和城市道路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10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11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内资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企业名称预核准)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12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企业(内资)年度报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13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内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14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内资企业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直接下放 |
15 |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行政许可 | 直接下放 |
16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17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18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19 | 县文体旅广新局 | 华侨华人祖墓挖掘和前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20 |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局 |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21 |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局 | 私人建房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施工图审查备案、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下放 |
22 |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局 | 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 行政许可 | 委托下放 |
23 | 县住房城乡规划建局 | 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和规划条件核实 | 其他行政权力 | 委托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