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湘残联字〔2012〕57号文件规定:入学前具有我县户籍的普通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学院的残疾人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给予一次性资助。
残疾人大学生: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的残疾人和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的残疾人。
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指参加高考、研究生考试取得入学资格,父母有一方为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子女。
二、 根据湘残联字〔2015〕17号文件规定: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年对在读生给予资助。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指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含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残疾学生。
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指具有本省户籍,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为残疾人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当地政府认定的低收入家庭,就读于本省执行公办教育收费标准的全日制高中学校的学生。
注:
(一)下列情况可以申报资助,但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1.父母一方为残疾人,离异后子女跟随非残疾一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均去世,现监护人为残疾人的;
3.在高中、大学就学阶段,残疾父母因故去世的;
4.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为残疾人的。
(二)高中阶段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省内私立学校、非全日制学校和省外学校就读的,不列入资助对象范围。
(三)参加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相应学历(位)证书申请资助的(函授文凭不予资助),只适应于残疾人,不适应于残疾人家庭子女。
(四)贫困指残疾人家庭或其本人为低保户或者建档立卡贫困户。
(五)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了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视为贫困。
(六)其它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不能作为认定贫困的依据。
(七)高中阶段资助政策只适应于2016年8月(含8月)以后注册学籍的高中学生,2016年以前入学的高中生均不能申请资助。
(八)凡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符合资助条件,但当年没有提出申请资助的,在就读期间(从入学起本科生4年内、专科生3年内、研究生3年内)均可以提出。
(九)残疾人本人参加自考、成人高考取得相应文凭的,两年内(以文凭发放日期为起始时间)可以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