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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残联新田县卫生计生委新田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b9999.com 日期: 2018年04月12日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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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DR-2018-53001 











新田县残联  新田县卫生计生委  新田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新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联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残联字[2017]53号),规范有序核发残疾人证,提高办证服务水平,防止出现各类非正常办证情况,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县残联、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新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田县残联     新田县卫生计生委     新田县财政局

 2018年3月27日

新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残联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新田县实际及《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对《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实际操作层面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对无需细化的条款不予重复,未涉及内容均按照《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贯彻执行。

第三条  按照省残疾评定指定医院目录,县人民医院(新田县人民医院)作为县级残疾评定机构,负责评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类残疾等级;智力、精神类残疾等级评定到芝山精神病医院或郴州市精神病医院。特殊情形,经县残联同意,申请人可以到本行政区域外的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从事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具备有关规定条件。

县人民医院的残疾评定收费标准,按照残疾类别和评定难易程序,报经县发改委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确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免评定费两者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户手册由县残联办证室审核身份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备注栏内签注“免残疾评定费”字样并加盖办证专用章免收残疾评定费,为残疾人证申请人提供便民、专业、客观的残疾评定服务。

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残疾评定档案,妥善保管申请人的评定资料,经得起各种检验和检查。

第四条  省残联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成立湖南省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对市县评定结论准确性进行抽查评估,以及对市县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的残疾评定医师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  申请残疾等级鉴定的本县户籍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3张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照(1张粘贴残疾人证申请表,1张粘贴残疾评定表,1张粘贴残疾证)到县残联办证室免费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前往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鉴定残疾等级。

第六条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的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下列三项中任意一项:

(一)能体现出双方直系血缘关系的户口本;

(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其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第七条  申请人经鉴定为残疾的,持身份证、户口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办残疾证照片等交县残联办证室进行审核、统计汇总、留存归档。

第八条  依规实行评残公示制度。在评定环节,对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残联通知申请人所属乡镇残联(民政所)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按省定标准格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公示期满,乡镇残联(民政所)将公示有无异议情况和相关图片资料上报县残联办证室。县残联办证室在收到乡镇上报的公示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公示无异人员核发残疾人证。

公示期内有实名举报的,应当中止办证程序,由县纪委(监察委)牵头组织县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调查处理。经查无误后,再核发残疾人证;经查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不予办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可逐级向市残联、省残联申请重新评定。

第九条 鼓励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便民办证服务。对家庭贫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乡镇残联(民政所)向县残联书面申请,县残联与指定医院(或专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便民服务。

第十条 加强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监督管理。在县政府残工委的主导下,建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卫生计生委、纪委、财政、残联及县人民医院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新田县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残联,负责协调、研究解决全县残疾人证核发工作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县残疾评定组,负责鉴定残疾类别、等级。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残疾人证的核发、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计生委、纪委、残联设立和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与电子邮箱,对实名举报的应及时处理和回复举报人。残疾评定过程,对服务态度差、乱收费、不按国家标准评定残疾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相关责任人,由县纪委(监察委)、县卫生计生委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县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致障碍者,需在出院后(提供医院证明),经过一周年康复期方可进行残疾评定(肢体截肢者除外)。

残疾评定后因残疾等级发生变化,要求重新评定的需在上一次评定一周年后方可进行重新鉴定。

第十二条 建立残疾人证动态核查机制。受理实名举报,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县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重新评定超过半年以上的,县残联可对其残疾人证实施强制注销。

第十三条 核发和管理残疾人证的工作经费、医生及办证员培训费、证件购置费,以及发证和建立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所需的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硬件设备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上门评残和办证服务必要工作经费应由县残联核算,报县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预算解决。

因实名举报或残联要求的残疾评定复核费用,由县残联报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解决。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县残联、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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