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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田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 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新田县政府网 日期: 2017年09月08日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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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发〔2017〕63号

 

 

中共新田县委办公室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田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

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和中央、省市驻新各单位:

      《新田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田县委办公室 

                      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      

 

新田县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湖南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永州市第五次党代会和新田县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级各部门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

本文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混凝土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水库等场所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石油、天然气、液化气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其中,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参股相关私营企业经营性活动。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经营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应向组织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8月上旬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8月25日前)

召开全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议;成立县专项整治工作机构(见附件1);各乡镇各单位根据本方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召开工作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在报纸、电视、网络、手机报等媒体上进行广泛宣传,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

2.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8月26日—9月30日)

各乡镇各单位认真组织开展个人主动填报。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新田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个人报告材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本单位专项整治办留存备查。县管干部的干部个人报告材料由各单位专项整治办收集,统一报送至县专项整治办备案。市管干部个人报告材料分别由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收集,由县专项整治办统一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在2017年9月29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各乡镇各单位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切实履行监督责任,适时抽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各乡镇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新田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逐级上报专项整治办。

3.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10月1日—12月21日)

各乡镇各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应专项整治办;专项整治办根据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进行查处,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县专项整治办将对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年10月起,各乡镇各单位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县专项整治办。

4.规范总结阶段(2018年1月1日—1月31日)

各乡镇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以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职担当,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各级党委(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委(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2.明确工作职责。县委、县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四个专项整治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监察局),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与四个专项整治工作组的组织协调、调研指导以及信息综合等日常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成立涉矿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组、县畜牧水产局牵头成立涉渔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组、县水利局牵头成立涉砂、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组、县安监局牵头成立涉烟花爆竹类和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组,负责做好涉及领域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注册登记信息。相关县直单位纪检组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本级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县专项整治办要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对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各单位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相应专项整治办,要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县专项整治办。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协助做好全面清理整治工作,特别是县国土、农委、水利、安监、公安、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各自职能范围的全面清理整治工作。

3.严肃查办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各单位要对外公布专项整治工作的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鼓励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的违法违纪违规情况,经查属实的每例奖励现金2000元,对举报的问题涉嫌犯罪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每例奖励现金4000元。同时,县专项整治办要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县专项整治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办报告。发改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相关企业的立项、批复、备案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排查工作;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相关注册登记信息及相关信息比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配合提供相关国家公职人员的档案信息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排查以及重点涉案线索的核查工作,负责相关违法犯罪案件侦查,协助做好执法保障工作;检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的指导,对相关职务犯罪行为要提前介入侦查,对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批捕、起诉。

附件:

1.新田县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和组成人员  

2.新田县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  

3.新田县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自查自纠承诺报告书

4.新田县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



 

 

 

 

 

 

 

 


中共新田县委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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