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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 |
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户口簿→缴费→办结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 |
项目名称 | 填写内容 |
许可事项 | 迁入登记(非行政许可事项) |
行为对象 | 因各种原因申请迁移户口的公民 |
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
收费情况 | |
收费依据 | |
办理期限 | |
办理条件 | 1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3 4、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6、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 4、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 6、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 8 9、人才引进落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11 12 13 14 15 |
办理程序 |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 |
项目名称 | 填写内容 |
许可事项 | 迁出登记(非行政许可事项) |
行为对象 | 因各种原因申请迁出户口的公民 |
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
收费情况 | 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
收费依据 | |
办理期限 |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
办理程序 |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2 3 |
办公时间 |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 |
受理→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登记→办结 | |
县公安局 | |
项目名称 | 填写内容 |
许可事项 |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非行政许可事项) |
行为对象 | 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的公民 |
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
收费情况 |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
收费依据 | |
办理期限 |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
办理条件 | |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 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办理程序 | 1、提出申请:由死亡公民的亲属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死亡注销申请。 2 3 |
办公时间 |
项目名称 | 填写内容 |
许可事项 | 户口补登、补录(非行政许可事项) |
行为对象 | 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公民 |
行为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
收费情况 |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
收费依据 | |
办理期限 | |
办理条件 | |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 1 2 3 4 |
办理程序 | 1 2 3 4 5 |
办公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