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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公安局各派出所
事项类别: 重点办事服务事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746-4719745
公安局各派出所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
投诉电话:0746-4717882
所属机构: 公安局各派出所
事项类别: 重点办事服务项目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746-4719745
公安局各派出所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
投诉电话:0746-4717882
所属机构: 公安局各派出所
事项类别: 重点办事服务项目
办理期限:
咨询电话: 0746-4719745
公安局各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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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746-4717882
所属机构: 公安局各派出所
事项类别: 重点办事服务项目
办理期限:
咨询电话: 0746-4719745
公安局各派出所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
投诉电话:0746-4717882
所属机构: 公安局各派出所
事项类别: 重点办事服务事项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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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0746-4717882
所属机构: 公安局各派出所
事项类别: 重点办事服务事项
办理期限: 12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746-4719745
公安局各派出所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
投诉电话:0746-471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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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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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依  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办理指南: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接生证明、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调查意见)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身份证件)对《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核查、鉴定。

  2、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户口簿→缴费→办结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

  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咨  询: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
受理机构:公安局各派出所
办公时间及地址: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



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填写内容

许可事项

迁入登记(非行政许可事项)

行为对象

因各种原因申请迁移户口的公民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收费情况

免征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丢失、损坏补办准迁证、户口簿及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

受理、审批属同一机关的当场办结;受理、审批非同一机关须逐级上报的,9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条件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镇)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收养落户: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6、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7、投资兴业落户: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企业法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的;

8、购房落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9、人才引进落户: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11、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

12、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

15、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父母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满18周岁未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还需提供在读学校学籍证明);

4、收养落户: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人事、劳动、垂直管理部门的调动、录用批准通知或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6、家属随军落户: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批准军人家属随军的证明材料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7、投资兴办企业落户:企业法人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纳税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或员工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员工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手续;

8、购房落户:房屋产权证(按揭房凭购房合同和银行按揭协议)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9、人才引进落户:用人单位聘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0、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新生落户:教育部门的招生信息表(或劳动部门的录取花名册)及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11、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入:毕业生、肄业学生回原籍落户的凭居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生到就业地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和就业报到证(包括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等凭证材料。转学学生到新转入学校落户的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教育部门的转(升)学证明;

12、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县级以上(含)复、转业或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注明公民身份号码或提供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还需提供部队师级以上(含)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未编码的证明。对有家属随迁的还需查验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凭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证明或解除劳教通知书等证明材料;需到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结婚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回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的凭归国留学人员的护照;需在原户口所在县、市内其它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需注明原户口登记的主要事项);需跨县、市登记户口的还需提供国家统一分配证明或接收地县、市以上人事部门的证明;

15、其他回国恢复户口及入境定居人员落户:回国恢复户口的凭当事人的护照;入境定居的凭当事人护照和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

办理程序

受理→材料审核→审批→登记→打印并发放准迁证→缴费→办结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



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填写内容

许可事项

迁出登记(非行政许可事项)

行为对象

因各种原因申请迁出户口的公民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收费情况

免征户口迁移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取的工本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条件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大中专学生录取、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往其他地方(符合拟迁入地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参军服兵役、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失踪等原因可以申请注销户口。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干部或职工调动(录用)、家属随军、投资兴业、购房、人才引进等人员户口迁出: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迁入证明》。

2、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毕业、肄业、转学学生户口迁出:录取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的学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证、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肄业的学生凭肄业证明材料转学的学生凭转学证明材料,以及迁出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民参军服兵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入伍通知书》。

4、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定居: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出国或赴台定居的,还需提供公民所获取的定居地定居证明去港、澳定居的,还需提供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

5、失踪人员户口注销:失踪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主或家属的申请和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迁出申请。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打印表簿:打印户口迁移证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印章(属注销的无需打印)。在迁出(注销)人员常住户口登记表“何时何因迁往何地”栏内注明迁出(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迁出(注销)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



办事指南
依  据:《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办理指南:

  1、户口登记机关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当事人(监护人)于办理落户手续后3个月内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超过3个月后不再受理)。更正的原则:以《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所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经查实确属需更正的。更正的原则: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一致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或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登记的为准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登记不一致的,无论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是否一致以办理时间在后的簿证记载的为准;《常住人口登记表》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不一致的以《常住人口登记表》为准;

但公务员、在编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教师、医生及其他一切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对已领取二代证的公民原则上不再办理出生日期更改手续。

1、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单位出示的证明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迁移证等合法落户凭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符的:凭迁移证落户的,由户口登记机关负责查验迁移证记载的情况凭其它合法有效证件落户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原始凭证;

2、公民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记载了正确年龄信息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受理→材料上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登记→办结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咨  询: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受理机构:县公安局
办公时间及地址: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填写内容

许可事项

死亡人员户口注销(非行政许可事项)

行为对象

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的公民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收费情况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

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办理条件

公民死亡(事实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后其亲属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几种:(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4)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死亡公民的亲属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死亡注销申请。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审核。

3、填写表簿:户口登记机关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栏内注明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收缴死亡人员居民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



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

填写内容

许可事项

户口补登、补录(非行政许可事项)

行为对象

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公民

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收费情况

免征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办理期限

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12个工作日内办结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25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条件

以下人员可以申请补登、补录户口: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2、原来登记了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计算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查找不到常住人口信息的无户口人员;3、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并注销了常住户口现被寻回或返回了的公民;4、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需提供的

全部材料

1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证明材料、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的调查材料(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2、原已登记户口现查找不到户籍信息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和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年满16周岁的还需提供近期标准证件照2张)。

3、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人员:人民法院撤销失踪(死亡)的证明、本人或亲属书面申请(年满16周岁的公民须提交近期标准证件照片2张)。

4、收养3周岁以上尚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和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经常居住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补登、补录人口信息审核表》。

2、受理申请: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对补登户口人员为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逐级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为申请人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居民户口簿(或内页)。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夏季下午14:30-17:30)